我國相關法規
- 1 行政院令: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 2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3 107年12月27日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部分修正條文
-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指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 5 經濟部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建置之「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為公司法第22條之1應為申報之資訊平臺
-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槓桿交易商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 7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第3條、第9條修正條文
- 8 行政院令:指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並自即日起生效
- 9 行政院令: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 10 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
- 11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12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 13 行政院令:指定律師、會計師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及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106年6月28日生效。
- 14 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 15 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16 行政院、司法院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及第7項規定,指定第5條第3項第3款之公證人不適用同法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 17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18 銀樓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 19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施行及申報辦法
- 20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報告申報表
- 21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 22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
- 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
- 24 律師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 25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26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
- 27 洗錢防制法(105年12月28日公布,六個月後施行)
- 28 洗錢防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