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槓桿交易商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2-13
- 資料點閱次數:5270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70336517號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槓桿交易商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