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函釋
- 1 銀行消金房貸契約之債務人為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負有清償義務,該契約自應受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之規範,並應依法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 2 銀行向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授信客戶)之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或由該連帶保證人自行清償,未造成制裁對象個人之授信債務品質、價值等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他財產上利益,不在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範範圍內。
- 3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依軍人保險條例規定,受國防部委託辦理軍人保險業務,屬於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在受託辦理軍人保險業務時視為行政機關,不在洗錢防制法規範範圍內。另臺銀得向本部公告制裁對象收取保險費,惟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如欲支付保險費,或請領津貼及保險金,均應依法向法務部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後方得為之。
- 4 臺灣銀行受勞動部委託辦理舊制勞工退休基金之收入、保管及運用業務,無遭用以資助恐怖主義或武器擴散之疑慮,故與資恐防制法之規定無涉。惟如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請領勞工退休金,其資格由臺灣銀行依職權審核辦理,惟有關退休金之請領支付,則應由制裁對象向法務部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具領。
- 5 洗錢防制法之規範對象為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不包含行政機關。而臺灣銀行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受銓敘部委託辦理公保業務,屬於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6 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申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資格,請勞動部依職權審核辦理,惟有關保險金之支領給付,則應制裁對象向法務部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具領。
- 7 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即實質受益人)如辦理公司更名、董監改選(董事長變更)、修正章程及遷址之變更登記應未涉及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即非屬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
- 8 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之支領給付,應由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向法務部提出申請,取得許可後始得具領。故產險公司於強制險交易後、給付保險金前仍有名單比對之必要。又資恐防制法無風險分級概念。
- 9 各級政府機關之各項業務如涉及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或疑似與制裁對象有關時,請儘速通報法務部。
- 10 保險公司依法凍結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之相關保險契約後,收取續期保費、給付各類款項、辦理保費自動墊繳、減額繳清、解除契約、變更契約保單借款等均涉及提供制裁對象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制裁對象有辦理上開事項之需要,應依資恐防制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後方得為之。
- 11 保險人或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42條第2項,及保險人依同法第33條第1項行使代位權,性質上屬法定債權讓與,非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