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