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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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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6
  • 資料點閱次數:5733

行政院令:修正指定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同條項第2款之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第3款、第5款之律師、會計師,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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