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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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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指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2-13
  • 資料點閱次數:4455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7年10月29日以金管保綜字第10704566441號令指定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自即
日生效,並於同日廢止該會101年3月5日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1951號令。

二、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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