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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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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即實質受益人)如辦理公司更名、董監改選(董事長變更)、修正章程及遷址之變更登記應未涉及財產或財產上利益,即非屬資恐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5-28
  • 資料點閱次數: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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