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區

:::

行政院令:指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並自即日起生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2-13
  • 資料點閱次數:6974

指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一案,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165976號令發布,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