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指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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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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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4項所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範圍,指依商業團體法設立之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且從事融資性租賃交易者一案,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以院臺法字第1070165976號令發布,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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