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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民國106年10月5日院臺法字第1060096629號

指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5款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適用之交易型態及不適用第9條第1項申報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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